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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增艳)桐昆股份日前公告称,因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3号)(下称“《警示函》”)。
据浙江证监局查明,今年1月31日,桐昆股份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2亿元。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亿元。
由于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桐昆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时任桐昆股份董事长陈士良、时任总裁许金祥、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军、财务总监费妙奇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桐昆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