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聚焦:当场查获的冰毒属于非法持有还是贩卖
2023-05-23 08:59:36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当场查获的冰毒属于非法持有还是贩卖

浙江检察机关启动跨省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一起毒品错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诉人在庭审现场宣读起诉书。

“当场查获的53克冰毒是非法持有还是贩卖的毒品?从发现疑点到跨省协调,这起毒品监督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最好体现。”5月6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举办的业务交流活动中,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与同事分享了她参与办理钟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的体会。

此前,由嘉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经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在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的合力监督下,钟某原前科错误判决依法得以纠正。

遥控指挥隐秘贩毒

居住在嘉兴的马钢(化名)是个瘾君子,经常向一个叫“二哥”的人购买毒品。在马钢等吸毒者的圈子里,这位“二哥”颇为神秘,每次毒品交易,他不在现场却能掌控全局。

通常付好钱后,“二哥”会发送一个定位给马钢,等马钢到达定位地点,“二哥”就会通过照片和语音提示马钢具体藏毒位置。全程毒贩如隐身一般,不见其人。

“这个毒品应该是事先放好的,因为我转钱给他之后,大概十分钟之内他会给我发消息告诉我毒品放在哪里,让我尽快去拿。”马钢觉得,“二哥”在嘉兴一定有自己的“马仔”,提前帮他把毒品藏好,再通知买家取货。

马钢等人口中的“二哥”,名叫钟某,因为在家里排行老二,所以年龄比他小的一般叫他“二哥”。为钟某藏毒的“马仔”,叫李某,是钟某的堂妹夫。

十几年前,钟某从四川老家来到嘉兴,曾在平湖一家羊毛衫厂打工。

不过,贩卖毒品似乎才是钟某的“主业”。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钟某被平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此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再度被平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直至2017年刑满释放。

据接触过钟某的吸毒人员供述,2018年其曾在嘉兴见过钟某,当时钟某贩卖毒品仍旧采用见面交易的方式,但自从回到四川老家后,就开始通过快递方式贩毒。后经嘉兴检察机关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钟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毒品从四川省长宁县等地邮寄至浙江省嘉兴市,由钟某在四川遥控指挥,李某在嘉兴具体负责接收和放置毒品,合伙贩毒。

关键事实未被认定

2019年,根据相关线索,有重大贩毒嫌疑的钟某进入了嘉兴南湖警方的视野。

这一年的4月19日,钟某从长宁寄了一个包裹到嘉兴,让李某领取。自称邮寄物品是黄粑和大头菜等土特产,但钟某在寄件时却使用了别人的身份证,收件人写的也不是李某,而是一个不相干的姓名。

对这些异常举动,警方密切关注。2019年4月21日,正在领取包裹的李某被嘉兴警方抓个正着,警方在包裹中查获冰毒99.81克。与此同时,千里之外的长宁警方根据嘉兴警方提供的线索,当天同步对钟某实施抓捕。钟某跳楼逃跑,但警方在他的住处查获冰毒53克。

2019年6月7日,钟某被长宁警方抓获归案;同年12月16日,被长宁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钟某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29日,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案件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8日,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在办理李某案件过程中,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宓静叶通过吸毒人员的证言,结合李某和钟某手机中的定位信息及照片等进行对比核实,发现钟某涉嫌与李某结伙贩卖毒品的事实。于是,南湖区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对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同年12月14日,已在四川服刑的钟某被押解到嘉兴。

经查,钟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达到600余克,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为此,南湖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案件移送至嘉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嘉兴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冷仁民、吴语认真阅卷、细致审查,发现2019年四川省长宁县法院、宜宾市中级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错误判决发生在外省,嘉兴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向浙江省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

跨省监督纠正错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了解到相关案情后,有着多年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经验的浙江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戴红霞答复吴语等人,从掌握的证据分析,钟某在2019年4月21日前后一直从事贩毒,抓捕时从其住处查获的53克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认定。

经审查钟某前科判决确有错误后,浙江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及时对该案办理进行指导,并向最高检汇报,积极与四川省检察院进行沟通,对该案启动跨省审判监督程序。

2022年1月,浙江省检察院向四川省检察院发出审判监督建议函,四川省检察院据此将钟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交宜宾市检察院办理。同年2月28日,宜宾市检察院向宜宾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钟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重新审理。宜宾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并于4月8日作出裁定,以原一审、二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长宁县法院重新审理,长宁县法院将该案退回长宁县检察院。

经与四川省检察机关协调联系,2022年4月27日,长宁县检察院将钟某贩卖53克毒品犯罪事实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嘉兴市检察院与钟某其他犯罪事实一并处理。5月18日,收到案件材料后,嘉兴市检察院对该笔犯罪事实补充起诉。

经开庭审理,2022年9月14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钟某该笔犯罪事实以贩卖毒品罪认定,与其在嘉兴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一并判处,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钟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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